枣庄学院干部离任交接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15-04-22 点击数:

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,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借鉴枣庄市相关工作的经验做法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,以及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。 第三条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、任期内职务调整或辞职等原因离任,应按照本办法,及时办理离任交接手续。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: (一)单位人事工作。主要包括任职期末人员配备情况,班子结构、工作分工,临时借调、借用、雇用人员情况等。 (二)单位财务工作。主要包括任职期末经费结余、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,未入帐的大额固定资产,任职期末未了结的承包、租赁、合作、投资、担保、抵押及资产出借等事项等。 (三)单位业务工作。主要包括任职期间工作思路、工作目标、推进措施、进展情况以及文件资料交接等。与政府有关部门、上级主管部门、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方式。 (四)个人保管、使用和管理的公物。主要包括办公设备、电脑、打印机、沙发、橱子等物品,以及其他固定资产。 (五) 任期内遗留的问题和任前遗留的问题。主要包括尚未处理完毕的学校督办的事项、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情况,其他重大遗留问题等。 (六)需要交接和说明的其他事项。 第五条离任交接程序: (一)发出交接通知。领导干部确定离任后,党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《枣庄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》,并抄送接任领导干部和校纪委(监察处)、审计处、计财处、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。暂无明确接任领导干部的,由离任领导干部与临时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做好交接工作。离任交接工作一般在接到交接通知之日(或集体谈话之日)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。 (二)填写交接表。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,应及时组织梳理所有主管及分管工作的相关情况,如实填写《枣庄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》。 (三)召开交接会议。在学校规定时间内,党委组织部会同校纪委(监察处)、计财处、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召开由离任领导干部、接任领导干部和交接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参加的交接会议(必要时学校分管领导参加)。离任领导干部通报交接内容,并与接任领导干部共同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。离任交接表由交接双方各执一份,并由交接单位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、审计处各一份(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,请一并报送电子版),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、划分前后任领导责任界限的基础资料。 (四)交接工作监督。离任交接工作必须接受党委组织部、校纪委(监察处)、审计处、计财处、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监督。凡涉及国有资产交接、经费交接的,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、计财处审核并在交接表上签章确认后方可交接。审计处负责离任审计。 第六条离任交接纪律: (一)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受组织部门考察或离任谈话后,不得研究重要设备购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。确因工作需要作出决策的,需提前报校纪委(监察处)、党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实施。 (二)干部离任时室内配备的办公家具和设备(包括外单位资助、捐赠的相关物品)不得带走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一周内办完资产核查手续;确因工作需要带走的,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转移手续。办公用房、办公电话、网络由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。 (三)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负责,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,承担相应责任。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、担保和承诺等,由离任领导干部本人负责处理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离任交接资料涉及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。 (四)严禁离任前突击花钱、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行为,严禁单位、部门利用干部调整之际相互宴请,不得用公款举行送行、接风宴请。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、茶话会的形式送行或迎接。 (五)离任领导干部应认真执行离任审计制度,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工作。 第七条离任领导干部若有违反离任交接纪律,存在久拖不交、交接失实等情形,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理。 第八条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了结的工作事项,应当负责继续办理,并承担后续责任,不得推诿扯皮。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经党委组织部、校纪委(监察处)、审计处、计财处、国资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商议后,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答复。 第十条各单位(部门)副职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的离任交接工作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办法同时废止。 附件:枣庄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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